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 正文

中国一重: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12-12 20:54:58来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胡建民、朱元巢、杜兵、张建平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一重集团出售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向一重集团出售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一重集团出售部分刀具、焊材、型材及仪表等物资,并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出售的资产,为公司闲置物资且占用公司资金,为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有效盘活资产,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拟将其出售给一重集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出售资产并构成的关联交易合规、价格公允,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中国一重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也不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东一重集团控股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废钢原材料;二是预计向控股股东一重集团控股子公司一重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运费 5 千万元。     (一)采购废钢     一重集团(黑龙江)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回收拆解报废农机具及整合黑龙江省废钢资源,可为公司供应稳定的废钢原料,降低公司废钢采购成本。一重集团(黑龙江)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拟通过与其他供应商竞标方式,每月向中国一重供应定。     (二)运输费用  根据公司 2022 年生产经营预算安排,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需使用一重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运输设备承运公司部分产品,运输价格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及公允的原则,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民  朱元巢  杜   兵  张建平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中国一重: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